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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名称】宝博体育中国外事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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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施行日期】
  5. 【颁布单位】
  6. 【法规全文】

宝博体育中国外事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  时间:2021-01-15 13:28:48  浏览:

南民族大学外事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外事类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外事档案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教学、科研、产业开发等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高等学校档案部门业务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事档案是指学校在与外国团体或个人在学术研究、科技合作、人才交流、友好往来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和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外事档案必须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确保外事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 外事档案必须纳入学校外事工作计划、管理制度之中,纳入有关部门外事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做到在布置、检查、总结外事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外事档案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档案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共同构成学校外事档案工作系统,互相配合完成学校外事档案工作任务。

第六条 档案馆是学校外事档案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定本校外事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做好外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及归档工作,检查验收外事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

(三)负责外事档案的接收、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业务工作。

(四)积极开发利用外事档案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保证外事档案的安全。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是学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和健全外事工作管理制度时,将外事档案工作纳入外事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体系之中,并监督各部门执行。

(二)定期检查和研究外事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三)根据外事活动特点,正确整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四)指导外事档案的鉴定工作。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的部门档案员职责:

(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做好外事档案材料的平时积累工作。

(二)负责检查与外事活动有关单位交来的外事文件材料是否完整、系统、准确。

(三)对收集、积累的外事文件材料,归档时应做到编目清楚,标题准确,著录标准,装订整齐,将配套的电子文件材料一并按时向档案馆移交。

(四)完成档案馆委托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与外事活动有业务联系的各单位领导职责:

(一)重视和健全有关的管理制度,确保外事档案工作全面纳入本单位工作之中,并认真执行。

(二)对本单位管理人员提出要求,按本单位外事业务活动的程序、形式,积累和收集外事文件材料。工作结束后,将材料汇集、检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有关科室。

 

第三章 归档范围的确定

第十条 外事档案归档原则

(一)归档的外事管理和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发展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二)归档的外事材料必须反映外事管理、外事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相互联系,体现涉外工作的职能和特点。

第十一条 归档的具体范围见《宝博体育中国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WS外事类。

第十二条 归档的重点是重大涉外和国际合作项目、留学生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学校人员在国外获得的证书、奖状、奖章、奖品,可采取不同方式归档,或存复印、影印件;外国赠送学校的纪念品、礼品,有保存意义的应归档,不宜长期保存的可存影印件和清单。

第十四条 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一)上级关于外事工作普发(不专指高校)、不办的文件。

(二)未定稿的各种文件。

(三)未生效的合同、协议书。

(四)无查考作用价值的一般性、临时性函件。

(五)重份文件,校内各单位发来的文件。

(六)与校外单位交换来的材料。

(以上不归档材料如认为有保存必要,可自行作资料暂存各相关部门。)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部门立卷

第十五条 档案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以及与外事活动有业务联系的各单位要相互配合,按照外事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外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每一项外事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外事档案工作,并确定部门档案人员,协同档案馆认真做好外事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归档工作。

(二)在来校、出国(境)、国际合作、国际会议活动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负责将与此项工作有关的单位形成的各种外事文件材料收集、汇总、整理,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并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要进行归档前的鉴定工作,按规定提出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和密级的意见,经与档案馆协商后确定。

(四)学校档案馆随时了解、督促、检查、指导部门档案员做好外事文件材料的积累工作,依法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的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根据外事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以及内容、价值、数量、密级和载体等实际情况,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和便于利用的原则,以内容为主,将外事文件材料进行科学整理。

 

第五章 归档要求

第十七条 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外事文件材料应是原件。

(二)在出国、来校、国际合作、国际会议的文件材料中,上级文件、请示报告、上级批复与国外往来信函等准备阶段的材料,按年度分类整理,将国内和国(境)外活动期间形成的材料及派出回国后的综合性材料按活动性质,分类整理,各阶段密不可分的材料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原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排列。

(三)归档的外事文件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字迹工整、图样清晰。

(四)本校人员在国(境)外获得的证书、奖状、奖章、奖品向档案馆送存原件,也可送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国(境)外赠送给学校的纪念品、礼品应当归档,不宜长期保存的,可存影印件和清单。

第十八条 凡出国(境)学习、访问、考察、讲学、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必须在返校后两个月内,将参加涉外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验收合格后,出具证明,财务部门方可准予结算报账。

第十九条 聘请国(境)外专家、学者、教师(含客座教师)来校任教、讲学,合作研究的各学院在其任教、讲学、合作研究等活动结束时,应将归档的材料收集、整理后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审核、归档。

第二十条 接收国(境)外留学生和授予境外学者、著名人士名誉技术职称或职务的有关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收集、整理卷后向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 外事档案归档时必须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二份,经档案馆验收核对,立卷单位领导签字,交接双方经手人签字,各持一份备查。

第二十二条 归档时间按照《宝博体育中国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表中WS外事档案所列具体内容,于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第六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对收集的外事档案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分类、编目、著录、排架、保管。

(一)参照《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结合我校实际进行分类标引,给出检索分类号。

(二)根据外事档案的内容构成和形成特点,编制用于组成档号的二级类目代号简表。

(三)外事类档案档号为:全宗号+年度号+外事档案分类号+保管期限号+件号,按最下位类目流水,年度按自然年度,留学生按毕业的年度(界)。

模式如下:1-20××-WS××-Y(D30/D10)-n

1—20××—WS(11~15)—Y(D30/D10)—n

                                         件号

                              保管期限号

                      外事类档案二级类目代号

                     外事类档案一级类目代号

               年度号

                        全宗号

(四)按照《宝博体育中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按件整理)对归档文件进行编目、著录、装盒。

(五)将整理完毕的外事档案入库,并按档号顺序排架。

(六)外事档案的保管。按《高等学校档案部门业务建设规范》第9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事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根据外事档案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使用价值,保管期限分永久、定期30年、定期10年三种。到期经过鉴定,根据价值和需要,也可以对保管期限的升降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不同载体和形式的材料按《宝博体育中国声像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宝博体育中国实物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和《宝博体育中国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设专柜保存,并注明参见号。

第二十六条 外事档案的鉴定和销毁。档案馆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外事档案进行检查,向学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数据和情况说明。学校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鉴定,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校长批准后销毁。对销毁清册进行归档,永久保存。对涉密档案,根据解密和降密规定进行密级调整。

第二十七条 外事档案的统计。按《高等学校档案部门业务建设规范》第10条执行。

 

第七章 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借阅

(一)凡利用学校档案馆馆藏档案,均应按本馆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对校外单位和有关人员借阅,借阅人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不收取档案服务费。

(二)档案馆原则上不借出档案。特殊情况需要借出,借用单位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档案馆要定期催还。发现借用单位或个人损坏或丢失档案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学校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要熟悉馆藏,主动提供利用,指导利用者使用检索工具,满足用户的利用需求。

第三十条 了解和掌握本校外事活动状态,定期编制外事档案汇编和编辑参考资料,积极为利用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开放的档案,应认真审查内容,严格区分开放与控制利用的界限,保证不泄密和档案的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