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宝博体育中国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0-06-10

宝博体育中国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宝博体育中国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价、咨询、裁决等职权。学校和学院应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29人。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负责人的专任教授(研究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占一定比例。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校学术委员会设理工学部(一)、理工学部(二)、人文科学学部和社会科学学部。学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建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专门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3。专门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等由各委员会章程另行规定。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各学院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院学科专业、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和学风建设等中的学术事务的审议、评价、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遵循党委领导、民主公正、统筹兼顾、彰显学术、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拥护党的民族政策和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正;

(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所在学院院长牵头、以教授为主体组成。根据条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全体教师差额投票产生,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5人,通过投票推选委员会主任1名,并由校长批准聘任。

第十二条  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其中至少1名候选人为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负责人的专任教授(研究员)。候选人的推选要兼顾学科、专业的均衡,注意向重点学科、专业倾斜。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候选人由校党委常委会建议。候选人确定后,由当届学术委员会投票产生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并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成立理工学部(一)学术委员会、理工学部(二)学术委员会、人文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和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各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部委员提名,学部委员会投票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担任专门委员会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专门委员会其他委员及主任、副主任的条件和推选程序由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各级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未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连续2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科研诚信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增补。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本章程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承担职责,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科研诚信规范;

8.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三)学术评价。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委员会相关学部、专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学术组织等进行评价: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人才工程岗位及人选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推荐;

3.自主设立的重大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裁决。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拥护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研诚信;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校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在讨论过程中应回避。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各级学术委员会每学年应至少举行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主任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八条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超过1/3的全体委员同意,可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应提交学校和学院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校长或院长对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章程的修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宝博体育中国章程》实施。各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宝博体育中国学术委员会章程》(民大发〔2014〕68号)废止。